有几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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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可能在以下情况拒绝赔偿:收费场地内车辆丢失或受损;车辆未经年检发生事故;蓄意撞击其他车辆;驾驶员无证或车辆无牌;报案不及时。以上情况,保险公司有权不提供赔偿服务,因此请确保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有几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

一、有几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提供赔偿服务:

首先是场地属于收费性质且车辆在此过程中丢失或遭受刮擦的状况;

其次是车辆未经过年度检验便出现事故的状况;

此外,蓄意撞击其他车辆的行为也无法得到赔偿;若驾驶员尚未获取驾照或者车辆尚未获得牌照,同样无法得到赔偿;而对于报案不及时的情况,保险公司亦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有几种情况算非法拘禁罪

以下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具体情况:

首先,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出24小时;

其次,非法拘禁他人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接着,在一次非法拘禁行动中,涉及到被拘禁者人数超过三人;

最后,非法拘禁期间,行为人实施了捆绑、殴打或侮辱等恶劣行径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付:在已缴费的停车场所内所驾车辆被盗窃、损坏或者灭失;车辆未按期进行安全检查而引发意外事故;故意冲击他人机动车以及驾驶员未持有合法驾驶证,或车辆没有悬挂有效车牌照导致的交通事故;以及未能在尽快时间完成紧急报告申请等。鉴于此类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其补偿责任,故恳请各车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维护您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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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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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3、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二、医疗过错的表现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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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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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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