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独资情况,我们需要审视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被告人必须在主观心态上怀有明确的开设赌场意图,也就是他明白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开设赌场罪行,却仍然坚持这样做;
其次,被告人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实施了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这可能包括为赌博者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甚至利用网络等新型媒介来组织赌博活动;
再次,赌场应当具备持续性经营的特点,而不是偶然或者短期内的赌博行为;
最后,赌场的运营必须与盈利相联系,亦即通过赌博活动获取经济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对开设赌场罪进行单独判断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告人明确知道开设赌场是违法行为却依旧故意从事该活动;其次,被告人不仅实施了开设或者经营赌场的行为,例如提供相关的场所、赌具,甚至还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组织相关的赌博活动;最后,开办的赌场必须是长期运行的经营实体,而不是短期临时性的行为;并且,赌场的运营过程中必须追求利润,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几个要素合起来就是我们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最终判定依据和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