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项工作本身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形式上的案底记录。案底通常是专指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违法者所施加的惩罚性纪录,然而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并不等同于已经被判定为有罪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经过法院正式宣判有罪之后,才能够真正地形成案底记录。因此,在尚未得到有罪判决之前,取保候审并不会对个人的声誉和前途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公安局取保候审由谁批准
若涉及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且该案尚处于调查研判的攻坚阶段,此时便需仰仗公安机关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批;倘若涉案案件已经步入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谋求取保候审的申请便须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许可;而当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时,欲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就必须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拥有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批的权力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所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本身并不会给当事人留下所谓的“案底”。“案底”通常是指刑事案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者所进行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记录,然而,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司法措施,并不代表已经做出了有罪判决。在此前提下,如果尚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公开宣判认定有罪,那么取保候审将不会对任何人的个人名誉和职业发展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取保候审并不是形成“案底”这样的法律记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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