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审讯吗
在司法程序中,对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期间,有权展开合法的审讯工作以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
然而,此项行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被羁押人员自我证明有罪。
同时,在进行审讯时,务必依法明确告知嫌疑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并确保整个审讯过程合法、公正、文明且符合道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实施刑事拘留期间,对被拘禁者的审问必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严禁采用任何形式的逼供手段迫使其承认有罪。在进行审问的过程中,必须向被询问人明确告知其所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以确保整个审问过程的公正性、文明性以及合乎道德规范,从而有助于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审问工作也必须始终在合法的框架之内进行,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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