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重新审讯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当检察院经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已得到详尽的查证属实,证据足以证实其罪责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之决定,同时将所有相关的案件卷宗及证据资料等完整移交至司法审判机关。
然而,该条款并未清楚阐述刑事拘留期限内究竟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重复审讯,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侦查部门在拘留期间应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询与质问的职责,以确定犯罪真实状况并且收集有效证据。
因此在拘留期间若有新发现的证据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据,侦查机构可能采取复审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审讯。
然而,关于重新审讯的具体操作流程与所需达成的条件,必须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其他相应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明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