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计算方法有几种
刑事拘留时间的计算方式主要存在两种具体的实施方案:
其一为实际拘禁天数的计算法,即将拘留日期作为起点,直至被释放之日为止,这其中涵盖了所有的法定节假日;
其二则以自然日进行计算,无需排除任何的法定节假日。这两种算法将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其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拘留的期限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拘留期限从拘留之日起计算,期间不包括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时间。”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针对刑事拘留时间之计算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方法:其一是从执行拘留当日至释放之日之间,按照实际被羁押的天数进行计算,此期间内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其二则是以自然日期为基准进行计算,并不扣除任何节假日。至于究竟应采取何种计算方式,则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均能确保拘留期限的精确计算,从而捍卫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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