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类型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涵盖了以下四种常见的犯罪行为模式:
1.未经授权地制作或使用假冒信用卡以及采用虚构身份证明的手段骗取信用卡;
2.利用过期、无效或者被注销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
3.非法盗用其他个人的信用卡进行违法操作;
4.通过恶意透支,即在已经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是逾期未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且在发卡银行发出催缴通知之后,仍然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犯罪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造、持有及使用虚假卡片或者冒充合法持卡人以获取真卡信息;利用已过时、无效以及已经注销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未经授权而私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并且对其进行非法操作;故意恶意透支信用卡内的现金额度超过了规定的信用范围或者在规定还款期限过后仍未还款,且在银行进行相关催收之后仍然拒绝偿还贷款。所有以上列举的行为皆属于违反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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