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特定情形中,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者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这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性司法措施,旨在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罚金等严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那些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产生严重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员提供一定保障。
然而,批准取保候审与否依然取决于法院或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嫌疑人员的悔过态度以及对其行为潜在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涉及到第二次盗窃行为时,金额达到了30,000元人民币便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个人如实施了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且其所涉金额庞大者,将面临着至少三年以上,至多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惩罚。
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罪犯是否存在悔过自新的态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由法院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再度实施盗窃行为之人,他们仍然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这乃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法定司法程序。此项程序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面临相对轻微刑罚或者其行为并未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然而,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权力仍然掌握在法院或公安机关手中,他们需要对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以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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