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很郁闷吗
被批准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当事人要承受精神压抑和抑郁情绪,此乃刑事司法程序中为了确保公正与公平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通过该措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不需要遭受拘禁的情况下,可以安心等待法庭审理他们的案件。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对于当事人而言,尽管他们能够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但是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点、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踪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很多都没事吗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一,该措施虽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短暂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已然宣告无罪。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并未完结,仍然需要经过层层步骤,包括将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随后提交给法院以进行公开审理。等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后,便会收到法院所判决的裁决书。而法院则会依据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和事实,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对取保候审之于被保释人的评价中,虽然我们不能轻视这个过程中的艰辛,但也绝不能将其描绘为一种令人感到压抑和痛苦的经历。实际上,这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一项公正而人道的举措,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无需遭受监禁的前提下,有机会等待法庭进行审理的权利。对于那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的被告来说,尽管他们仍处于自由状态,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定期向法院汇报自己的行踪等等。总得来看,取保候审这种司法措施的实质是一种基于公平与合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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