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刑事拘留系通常应予肇事者亲属以迅速告知之义务,然而若存在某些特殊状况时,则可不经通知即开展相关事宜。这些特定情境主要包含了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以及可能会对侦查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些情况。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此类无需通知的情形实属罕见,仅为特殊情况下所采取之应对措施,且当侦查工作的开展得以许可后,必须立即向亲属通报事件全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拘留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尽早地通知家属,但是在部分特殊情况之下,如牵涉到国家重要机密或者通知可能会阻挠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时,则可以不必正式地进行通知。然而,这些不需要通知的情况相对较少,仅仅是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一旦获得了侦查许可,就必须立即向家属通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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