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犯罪嫌疑人身心自由的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倘若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其存在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等潜在风险,亦或是具有其他诸如串供、故意毁灭证据等重大情节时,司法机关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捕。此举体现出刑事诉讼活动中所秉承的刚柔并济原则,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有序地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要求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
二、取保候审以后还有刑期吗
在法律的规定中,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算作刑期之内。通常情况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正式生效且执行之前,如果已经先行被羁押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被羁押的时长可以相应地折抵为罪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羁押并非特指取保候审这一种形式,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并不能够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折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采取保释措施的过程中,如若发现新的证据揭示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规避调查、抗拒起诉或者故意逃避审判的风险,亦或是牵涉到组织串供、毁灭重要证物等恶劣行为时,司法机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举措充分展现出刑事诉讼制度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以确保整个程序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