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即我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简称,它与另一种常见的犯罪——洗钱罪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区别。前者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之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性支持,或者广告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而后者则是将来自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收入及其孳息通过各种手法予以掩饰、隐瞒其真实来源及性质,使之表面上看起来合乎法律规范,以达到洗清违法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和洗钱罪是一回事吗
洗钱罪与帮信罪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向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洗钱罪所涵盖的上游犯罪是具有明确界定的,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种类型的犯罪。
然而,“帮信罪”则没有对上游犯罪作出特别限定,仅仅需要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即可。
其次,对于主观上的“明知”程度也有所不同。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其上游犯罪属于上述特定的七类犯罪之一;而“帮信罪”则无需行为人了解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别,只需证明其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已经意识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即可。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行为;而“洗钱罪”则是指行为人为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以及性质,通过各种方式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虽然都属于违法范畴,但是它们的本质特征却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主要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支持与协助,而后者则更注重于对犯罪所得的清洗和处理。尽管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手段和目的各有差异,但它们无疑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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