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于已然服刑的罪犯,若他们在此期间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意愿或者产生显著的立功表现,则有可能获得适当的减刑处理。
然而,最终能否实现减刑,取决于罪犯在监禁场所内的行为表现和当地法院对此种情况的裁决判断。
然而请注意,减刑与否的决定,不仅涉及对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性程度的全面考量,同时也与罪犯改造情况紧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于被判定犯有拐卖妇女罪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者而言,具备减刑的可能性。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减刑还要看其在狱中表现以及最终由法院作出的判决决定。减刑的可能性并不仅仅是由犯罪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所决定,更主要地是需要考察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改造状况。因此,对罪犯到底能否获准减刑的问题,必须基于全方位的评估来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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