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扰警察罪并非与故意伤害罪等量齐观,而是作为一种特指的犯罪行为而存在,其针对性为任何正在履行职责的警察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侵扰警察行为被明文列为独立罪行,以此表达对于执法权威的严格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二、袭警罪属于哪类罪名
当我们的人民警察正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其职责时,任何形式的侮辱、恶意攻击甚至是暴力侵犯都将被视为对人民警察的袭警罪行。在此次的刑法修订案中,特意将针对正在严格依据法律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的暴力袭击行为单独确立为一种新的犯罪——袭警罪。这种做法充分反映出人民警察所执行职务的独特性质,同时也保证了罪责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对应。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击警察的行为并不等同于故意伤害罪,而专门用于描述那些对于正在履行其职责的警察或者其他公共事务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袭击警察这一行为已被明确归类定义为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罪名,这充分彰显出我们国家对于执法权威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其进行全面保护的决心。因此,在性质和法律后果方面,二者存在显著差异,不应将其混淆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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