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用交钱吗
在刑事拘留期内,一般情况下无需支付相关费用。刑事拘留乃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涉嫌构成犯罪行为对象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皆有国家承担。
然而,如若涉及到赔偿问题或后续法院审判判定的罚款事项,则又是另外一回事,此与刑事拘留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用什么方式通知家属
关于刑事拘留的情况,法律规定需向家属发出书面通知或进行电话通知等形式来传达信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将承担起执行刑拘任务,并须于拘留结束后二十四个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正式通报情况。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逝后,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拘留过程中,一般的情况下是无需被拘留者自行承担任何相关的费用支出的。这一法律程序属于国家司法机构针对潜在的罪犯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其相关费用皆由国家财政负担。然而,若涉及到赔偿或者法院裁定的罚款等事项,则需另行考虑,这些问题与拘留本身并无直接的联系。因此,从本质上讲,刑事拘留本身并不会导致被拘留者需要自行承担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