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督管理手段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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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时,监管部门实施严格监督,要求当事人定期报到、限制行动、禁止与特定人接触、上交旅行证件、接受电子监控,并借助保证人协助监督。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当事人遵守法律,不逃避司法程序,直至法院最终判决。
取保候审监督管理手段包括什么

一、取保候审监督管理手段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中,对于被批准采取保释候审方式的当事人,监管部门会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这其中包括了规定期限内的定期报到制度、严格限制其行动范围以及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的要求、强制上交个人旅行证件以备查验、实施电子监控设备的实时监控以及借助保证人的协助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监督等等。这样的一系列措施,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等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试图逃避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监护人可以更换吗

在经过法定程序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后,监护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操作。当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其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监护后,原先的监护人将失去其监护权利,并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新的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并非意味着被监护人从此无需监护,而仅仅是更换了新的监护人,实质上属于监护人的变更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保障被许可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被执行机关会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要求被许可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监管机构报告自己的行踪,同时对其活动范围进行适当限制,避免与其特定人员有任何形式的接触,并将所有的旅行证件上缴给监管机构,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电子监控。此外,还需要由保证人协助监管机构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试图逃避司法程序,直到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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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四、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八、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九、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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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执行机构会对被保释者进行严格监督,一般是被保释者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这段时间里,被保释者得严格遵守规定,未经许可不能离开所属市区或县城。要是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有变动,得在24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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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审判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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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1、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就同级的,一审未生效裁判,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原审,向上一级,提起抗诉。
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在任何时候,就下级的,已生效裁判,在认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另外有平行抗诉权)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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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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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4)再审的中止和终止情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再审后的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
原则上: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例外: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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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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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公司最近被行政处罚了,哪些机构可以管理这些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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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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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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