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适合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被法院裁定为管制、拘役或单独执行附加刑或部分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即使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刑罚,但是经过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同样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情况适用危险驾驶罪
若行为人的某种行为符合法律认定的危险驾驶罪标准,则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犯罪构成要素:
首先,该种犯罪适用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行为人对于他/她实施的行为必须有着明确的故意倾向;
再者,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社会的安全稳定;
最后,客观上,行为人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赛,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饮酒后驾车,也将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外,如果行为人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并且其严重超出了额定乘员载客的规定,那么这同样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那些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罚的罪犯嫌疑人,以及那些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但其行为并未产生足够的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嫌疑人,可以考虑执行取保候审的措施。另外,如果嫌疑犯身患重大疾病且自身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在怀孕期、生育后的哺乳期内的女性罪犯,以及在拘留期限已经到期而案件处理尚未结束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是否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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