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犯罪者的盗窃案件,若其情节显而易见地轻微,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可不视为构成刑事犯罪;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罪犯能够真诚悔过并展现出积极的改正意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时,检察院具有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权力。这已经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爱、教育与引导,以及将他们从犯罪边缘拯救回来的方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审判实践过程中,对于犯有强奸罪行的被告者,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会选择适用缓刑制度来进行判决。主要原因在于强奸罪的量刑底线较高,最低程度的处罚都至少需要处以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超出了缓刑制度的适用范畴。相反地,缓刑制度则更适用于那些被判处在监禁期间执行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他们的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悔过自新表现,如果法官认为对这些罪犯实施缓刑可以避免他们再次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他们才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涉及未成年人群体的盗窃案件中,如果涉案情节轻微且对社会造成较小的危害,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表现出真实而深刻的悔悟,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且最终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抉择。这种处理方式无疑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关注和教育引导,目的在于将他们从犯罪的边缘挽救回来,进而促使他们健康茁壮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