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指示及规定,刑事拘留与批准逮捕的时间计算并不涉及到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
具体来说,拘留期限自执行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这其中所涵盖的时间段既包括了工作日,也剔除了在途时间。同样地,审查逮捕期限亦是以连续计算的方式进行,并未因为周末的存在而出现任何中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批后多久要宣布
1.在刑事案件中,被羁押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拘留的情况,而最短的释放日期便是一天。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没有对于此类情形设定相应的最短时间规定。通常来说,只要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其被拘留的时间便不会超过二十四小时。
2.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四天。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或取证等,被拘留者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3.在刑事拘留结束后,当事人将进入侦查、审查和审判这三个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并未对这些环节设定明确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所明确指出,关于刑事拘留及其批准逮捕的时限计算,无论是周末或是法定节假日期间均无任何影响。羁押的时间段会从执行日期开始计算,并且包含了所有工作日以及扣除在途的实际耗费时间。对于审查逮捕时限也是如此,无论是否是周末,都将其视为连续性过程进行计算,避免因为周末而导致的中断现象。因此,当我们计算刑事拘留期以及批准逮捕期时,应当将周末阶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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