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立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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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诈骗案件立案需满足:存在犯罪事实,依据法律、标准判定,且应受刑事追责;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交付财产,诈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产。
诈骗案立案条件

一、诈骗案立案条件

关于诈骗罪案在公安机关立案的具体要求包括:

首先,必须满足切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前提,即已经接到报案,并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规,构成了犯罪事实。

其次,对于此类犯罪事实,应当依据法律、标准予以判定,不能凭主观猜测或推断进行判定。

此外,还需关注此犯罪事实是否应受到刑事追责。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仅仅构成犯罪形态,无需承受刑事追责,则也不宜进行立案。如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所实施的对社会的侵害行为,又或是正当的防御、紧急避险以及在履行有利于社会的业务工作时所作出的行为等例子。

另外,正如盗窃案件若未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便不会被列入立案名单之内。

最后,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明确规定归属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任何未被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无论多么符合自身管辖权,均不得擅自进行立案处理。

至于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包括: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局限于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而并非其他非法利益;客观层面上表现出采用欺诈手段,即通过虚假的言论或是隐藏事实真相的方式,使得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真假难辨,"主动地"交付财产的行为;虚构事实可以是完全捏造,也可能局部夸张;通过欺诈方法获取他人财产,是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益犯罪最大的不同点,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才够得上构成本罪的条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能担当成为本罪的承担者。但是,作为单位主体,却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所引发,并且强调这个故意的动机就是要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立案取保候审多久

诈骗犯罪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且,如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并及时向当事人及相关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涉及刑事诈骗案件的立案,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客观存在犯罪事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规定的犯罪性质和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其次,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管辖范畴之内。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性的手段使得受害方自愿交付财产;再次,诈骗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级;最后,行为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在主观心态上表现出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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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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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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