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十五天时间怎么算
首先,关于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按照规定,应从当事人被裁定接受行政拘留之日起算。行政拘留的期间是以每日作为计算单位的,并不采用小时制来进行计算,且入狱当日不纳入在内。例如,某人接受行政拘留的日期为6月13日,那么执行至6月14日,才能算作一天的拘役时间。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拘留的期限设定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但对于合并执行的情况,其总天数不得超过二十日。
同时,如果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之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被处罚者的人身自由,那么这种时间也可以折抵为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就是说,每一天的人身自由限制,均可视为等同于一天的行政拘留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行政拘留十五天开病例能不去吗
生了病依旧无法减轻你需要接受的行政拘留,但是你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被处罚人提交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日起整整24小时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评估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并且在被处罚人或其家属实体性地提供了满足条件的担保人,或者以此前提下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那么,公安机关便应决定同意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个被处罚人,公安机关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内要求他分别提出保证人和进行保证金缴纳。若已经对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进行执行,公安机关则应该立刻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转呈至该拘留所,而拘留所也应依据此决定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在实行行政拘留时,其启动日期应自裁决通知书被收悉的那天开始计时,且每天都作为一个计算单位,然而,入狱当天并不被纳入这个时间范围之内。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被设置在1至15天之间,如果需要合并执行,总计不可超过20天。倘若已经依法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此时所占用的时间是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换言之,每天被限制的自由度相当于一天的行政拘留期。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