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之际,结婚证书并不会被民政部门收回。在为当事人妥善完成离婚程序之后,民政部门将在双方当事者的结婚证书上进行加盖印章,标明该证书已失效或违法无效。对于违法无效的结婚证书而言,其并不具备法定效率,即使收回也未见得十分必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离婚的时候双方都不要按揭房那该怎么处理
在夫妻离婚之时,若彼此皆无意保留房产所有权,则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将该房产予以出售并将所获款项作合理分配。倘若无法顺利商议出结果,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处理,从而实现所得房款的公平分配。通常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事宜,应基于当前房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衡量标准,而并非依赖于购房时期的购买价格来进行判断和裁决。许多涉案人士在进行房产分割的过程中,往往会理所当然地沿用购买时期的价格作为计算和处分的基础,然而这样的做法在司法实践领域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夫妻二人选择离婚之时,民政部门并不会回收其原本的结婚证书,取而代之的是在该证书上加盖特定印章,明确标注出已失效或者违法无效等情况。因此,对于那些被判定为违法无效的结婚证书来说,本身就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是否需要进行回收处理也就显得无关紧要了。在整个离婚流程全部结束之后,民政部门将会对这些结婚证书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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