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当事人认为保险理赔金额不甚公正合理,且所涉情况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有权与保险公司进行磋商解决争议。若经过平等、理性的谈判后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依据国家法律之规,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人民法院对未遵守约定的一方作出公正裁决,责令其按照先前订立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则,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公司理赔结案时效是多久
关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务的时限,国家法律层面是作出了具体且明确的规定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明文条款,被保险人在动用保险保障机制之后,必须在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完成所有理赔手续,包括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工作。当涉及到机动车辆投保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保险事故,那么作为被保险人,应当尽快于四十八小时之内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及时安排相关处理事宜。
此外,被保险人还需要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并出具结案证明之日起的十天以内,向保险人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判定等重要信息所需的相应单据。
如若被保险人未能依法履行上述这些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依法拒绝给予相应的赔付或者从正式发出书面通知的日期开始解除该保险合同;而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理赔的,保险人也有权力要求退还其先前支付的全部保险赔款。
《机动车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如遇保险理赔金额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且具备适法条件,相关人士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提出进一步协商要求。如经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公正裁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严格依照相关合同条款以及法律规定,责令违约方切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公正的保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