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跑步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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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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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责任需明确。如因学校过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护理、交通及营养费。若学校已尽责,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则不追究额外责任。第三方造成伤害时,如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也需承担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跑步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学生在学校跑步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针对学生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这一情况,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学校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与责任。若事件确因学校方面因过失而引发时,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学校理应对该事件负责,依照侵权行为法中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需对受伤学生支付包含但不仅限于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相关的营养费在内的必要费用,以确保学生得到充分康复救治机会。

然而,若学校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尽责地履行了教育及管理职能,且学生受害是由于学生本身所造成的,则校方可不被追究额外的责任。

其次,当学生在校期间遭到除学校以外之第三方造成的意外伤害之际,我们还应考虑涉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只要学校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自身已尽到管理职责,那么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学校仍有义务对此类事故负责,并以补充责任的形式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涉事学校在补足相关损失之后,仍然拥有向真正责任人——即在本事件中对学生造成侵害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学生在学校买的保险住院可以报销吗

在校园内购买的保险种类中,大部分情况下住院治疗都是可以进行相应报销处理的。

然而,当由于因疾病引起且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时,具体的理赔结果还需要结合所选择的保障项目来进行判断。针对学校购买的这类型保险,以学平险为例,它实际上更偏向于意外保险,主要保障范围涵盖了诸如意外身故或者残疾,以及意外医疗等方面,因此,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学平险通常会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在校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后,校方的责任范围必须得到明确定义。如果责任确实在于校方疏忽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这其中不仅包含了伤者的医疗费用以及护工费用等相关护理费用,同时还包含了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其他必要开支。然而,如果校方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而学生本人的行为不当或者疏忽导致了伤害事件的发生,那么校方将无需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当伤害是由第三方因素所引发时,即使校方并没有完全履行其管理职责,他们仍然需要承担起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并且有权利向实际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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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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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自伤的、要求的、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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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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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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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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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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