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存在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释仅适用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然而,减刑则可应用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所有罪犯。
(2)适用条件各有区别。假释的实施必须是在已执行一部分刑罚的基础之上;然而减刑尽管也需要罪犯执行一定量的刑罚,但法律并未制定出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这意味着,只要犯罪分子确实表示有悔过之意或是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原则上都可以随时采取减刑措施。
(3)适用单位存在争议。假释制度一经宣布,便不可再次宣告;而对于减刑而言,不论次数多少均可不受限制,既可以进行一次减刑,亦可多次举行。
(4)适用方式存在争议。宣告假释时需要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并且要求承诺承担相应的义务,若届时产生法定状况,则会取消假释资格;相比之下,减刑并无考验期限的限制亦无其他附加条件,即便罪犯再度触犯新罪行,已减轻的刑期亦不会恢复原状。
(5)释放时间有所差别。对于被假释者应立即解除监禁状态并加以条件性释放;
至于被判减刑的罪犯,则需要经过审查判定其减刑后是否尚存余刑,方可决定是否释放。若仍有待执行的刑期,仍须在狱中继续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减刑和假释哪个好争取
只要符合减刑或假释的相关规定,皆可进行申请。针对减刑与假释的出狱期限之差异,通常为数个月(因减刑所需累积的考核分数一般高于假释,故通常而言,假释的申请呈报时间将早于减刑),再者,根据个别情况适度调整。若延期情形较为严重,则可考虑申请假释;相反,建议您申请减刑。
此外,还需了解自身所从事的职业是否易导致触犯法律风险,如存在此类情况,则建议尽量避免选择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一旦出现任何违法行为,便可能导致撤销假释资格并重新收监执行尚未在监狱中完成的刑罚(减去在监狱中的执行月份数),而且一旦被收监,通常直接送往高度戒备一级矫治机构。
然而,在减刑结束之后,您即可恢复自由身,重返社会生活。在假释期间,您需要每个月前往当地派出所报到,在离开所属区域时,亦须事先获得派出所的批准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宽大处分与减轻刑责的适用范畴、所必备的条件、实行单位、施行方式以及释出时间等方面均存在各自独特之处。宽大处分仅限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实施,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已经执行了一定比例的刑期,并且不得再行宣告。而减轻刑责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罪犯,并没有最低的服刑期限要求,而且在次数上也不受任何限制。然而,宽大处分需要设定一段考验期限,同时还附带有一些额外的义务;相比之下,减轻刑责则没有这些限制。对于获得宽大处分的罪犯来说,他们将立即解除监禁状态;而对于那些获得减轻刑责的罪犯而言,他们需要经过审查剩余刑期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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