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已达到被相关法律机构如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撤销要求的标准,那么将不会留存案底。当个人因触犯刑法而面临法院判决时,所形成的犯罪记录通常被称之为"案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会由公安机关以及司法部门进行有效保管,属于我国专门法律机构对于犯罪分子状况的客观记录,也是伴随终身的记载,并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撤销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符合公安局与人民检察院撤销条件的情况下,相应的违法行为并不会留下案底纪录。然而,当案件涉及到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之后所作出的法院裁决时,这些记录则被统称为“案底”,且由公安机关以及司法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这一法律程序旨在提供一份对犯罪分子状况的客观记载,其影响将远超个人生命周期,故并不支持撤销处理。但是,如果满足了撤销标准,那么相关的案底将会被予以删除,不再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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