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慎遗失离婚证书,可在重新办理后复婚。补办离婚证书需由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领。参与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文件,如另有一本未丢失的离婚证书,亦应一并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所出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若经查证无误,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发离婚证书。具体规定内容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离婚证丢了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若离婚证书不幸丢失或损坏,相关当事人须凭借其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或其中任何一位缔结婚姻的另一半的长居地址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经由婚姻登记机关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且确认信息无误后,便应向当事人颁发新的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倘若您不幸遗失了离婚证书,那么在重新办理并取得新的离婚证书之后,便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恢复已解除的婚姻关系。请您前往最初进行离婚登记的机构或者近居住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需要带齐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如果您还持有另外一本离婚证书的话,同样需要提交给登记机关进行查验。经过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严格核实确认无误后,将会依据法律法规为您补发新的离婚证书。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敬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第十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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