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扰乱社会治安这一类行为,其所应承受的制裁严格来讲被归入到了违规范畴,而非刑事案件的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会造成所谓的“案底”。此处所提到的“案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通常特指那些曾经触犯过刑事罪行的个人档案记录,而这些犯罪档案则会被妥善地保存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机构之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公共秩序20种行为分别是什么
1.侵犯单位正常运转秩序的违法行为;
2.在公众场所扰乱正常活动的非法行为;
3.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的不法行为;
4.与道德和法律准则相悖的暴力行为;
6.虚构危险情况并试图引发混乱的恶意行为;
7.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妨碍社会治安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并非刑事犯罪的范畴,因此并无"案底"之说。依据我过现行法律,此类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之内,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因此并未载入刑事档案之中。这种记录通常由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保存与管理,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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