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时,其有权于收到该决定书之后的七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则需对此进行立案复查。
此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该人民检察院则须将申诉材料与相关案卷一并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受理。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之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若案情较为复杂,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复查决定书将同时送达被害人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对于被不起诉人而言,如果对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该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经过复查,如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则应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反之,如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则应报请检察长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3)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另行指派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仍认为复议决定存在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不服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怎么办
若针对不受理检察院意见或决定之情况,倘若发现存在新的证据,则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但是不得再次提出抗诉或申请检察建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新的证据证实原有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误判,且可能影响到该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则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重新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倘若被害者或未宣布起诉的被告人对于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七日之内向其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而上一级检察院则应当在三至六个月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该申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复查决定。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他们亦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复议申请。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该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最终的复议决定。若公安机关或者被害者、未宣布起诉的被告人对复议决定仍然持有异议,他们可以进一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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