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免于刑事起诉”的规定,而仅有“不起诉”这一概念。不起诉并非刑事制裁手段之一。不论是“不起诉”还是免予刑事处罚,其适用的前提都必须是构成犯罪行为,所依据的原因则皆为犯罪情节轻微。
然而,这两者之间仍存在明显差异,值得注意的是,“不起诉”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该决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而免予刑事处罚则属于审判阶段的处理方式,相应的裁判结果应由法院予以宣告。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免于起诉算不算刑事处罚
"免于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在确认被告人已构成犯罪这一基本前提条件后,基于其所犯之罪行情节轻微,从而作出的无需启动起诉审判程序的决定;而"免于刑事处罚"则系由审判机关在确定被告人已然构成犯罪之后,同样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程度,为被告者所做出的无需给予刑罚处罚的判定。无论是何种裁决,均是以认定案件当事人有罪为前提条件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免于刑事起诉”这一法律概念,我们所使用的表述应当是“不起诉”。需注意的是,“不起诉”并非作为刑事制裁的手段而存在,其适用前提均是犯罪事实已被确认,但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因此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不起诉”制度主要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相关决策权属于检察机关。与之相比,“免予刑事处罚”则是在审判阶段的处理方式,需要由法院进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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