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交强险维修车辆最多赔多少
(1)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被保险机动车辆有责任时,其财产损失赔偿额度将限定为人民币2000元;
(2)然而,若被保险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那么其财产损失赔偿额度将会被限制在人民币100元以内。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车祸交强险怎么赔偿
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交强险将对财产损失部分进行赔付,其责任额度具体规定为最高2000元,而对于无责任方的财产损失补偿上限则设定为1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若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如下财产损失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利向侵权者提出索赔要求并得到司法审判部门的支持:
(1)车辆损伤的维修费用以及相关的零配件损耗损失;
(2)因为车辆遗失或无法修复,为了购买与事故发生时被毁坏车辆同等价值的替代品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3)合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因无法正常开展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使用,其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针对涉及被保险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赔偿额度,将根据各个安肇事主体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的情况而予以不同程度的赔偿设定。具体说来,倘若该车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实施了过错行为且具有一定的责任,则其所能获得的财产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然而,如果该车方在事故中并未实施任何过错行为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那么其所能获得的财产损失赔偿将被严格限定在人民币100元以内。此项规定旨在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依据各事故责任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