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募基金托管机构
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乃受托监管其实施筹资过程中所设立之账户之机构,通常由诸如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担纲。除非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内另作特别约定,否则私募基金皆应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全面托管。若基金合同确实明确表示私募基金无需托管,则该基金仍需于合同中详细且明确地载明如何确保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各项制度措施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基金托管并非强制性要求。
然而,若私募基金选择进行托管,那么私募基金托管人便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以及定期更新之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仔细复核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二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什么是私募基金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乃是指那些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严重违背了金融法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从而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同时还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涉及的金额巨大的违法行为。在这类集资活动中,诈骗手法成为了实现非法集资目的的主要手段。而所谓的诈骗手法,实际上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的信息,捏造或者掩盖真实情况,从而诱使他人将资金投入到其手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广大民众对于投资领域的知识匮乏,以及盲目跟风的投资心态,巧妙地抓住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错综复杂、投资法制尚待完善的漏洞,从而展开他们的非法集资活动。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负责监管筹资账户事宜,通常是由国内外具有金融服务业务资质的大型企业及机构来担任这一角色。若无特别约定,所有私募基金均应当接受全面的委托管理服务。在合同中必须清晰地阐明在特定情况下无需进行委托管理,同时需明确记载确保资产安全以及妥善处理相关纠纷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尽管委托管理并非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当投资者选择委托管理服务时,受托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仔细复核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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