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采取回避措施:
其次,司法鉴定人自身或与其近亲属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再次,曾担任过该案件中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职务;
最后,司法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对司法鉴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关联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司法鉴定人为造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倘若有人通过实施暴力,威胁,行贿或其他非法手段来强制阻挠证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抑或是亲身引导他人制作虚假证词。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面临拘役的惩罚;而如果上述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超过了普通程度,那么他们将可能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分。加重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协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那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们来说,即使是触犯了上述条款的前两条罪状,也会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鉴定人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主动申请回避:1. 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方,包括案发相关的当事人及其具有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近亲属;2. 在案件中具有利益冲突;3. 曾经担任过案件中的证人、现场勘查员、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职务;4. 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其他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的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