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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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鉴定人员在以下情况应回避:为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家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曾任案件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联关系。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采取回避措施:

首先,司法鉴定人具有该案件当事人身份或成为当事人近亲家属

其次,司法鉴定人自身或与其近亲属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再次,曾担任过该案件中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职务;

最后,司法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对司法鉴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关联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司法鉴定人为造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倘若有人通过实施暴力,威胁,行贿或其他非法手段来强制阻挠证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抑或是亲身引导他人制作虚假证词。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面临拘役的惩罚;而如果上述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超过了普通程度,那么他们将可能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分。加重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协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那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们来说,即使是触犯了上述条款的前两条罪状,也会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鉴定人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主动申请回避:1. 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方,包括案发相关的当事人及其具有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近亲属;2. 在案件中具有利益冲突;3. 曾经担任过案件中的证人、现场勘查员、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职务;4. 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其他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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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员在以下情况应回避:为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家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曾任案件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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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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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在出门的时候,被公安局给莫名抓走了,后来才知道我叔叔涉嫌强奸,被提出了诉讼了之后,申请了案件当事人回避了,行政诉讼法回避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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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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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家楼下住着一对年轻的夫妻,这对夫妻因为故意伤人被提起了公诉,在法庭审理的时候,这对夫妻就要求公诉人进行回避,理由是公诉人和他们吃过饭,想问一下刑事应当回避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注意: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8条)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也是一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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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在出门的时候,开车子撞倒了一个放学的孩子,我叔叔现在已经被公安局给刑拘了, 我叔叔的孩子被申请了回避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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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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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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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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