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证件和资料
参考以下内容,根据协议离婚的程序和要求,您需要准备以下几个主要的资料:首先是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其次,您需要准备户籍证明文件——户口簿;第三,则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重要文件——结婚证书;第四,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也是您必须提出的一份重要文件;最后,为了完善申请手续,您还需要提交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如果男女双方均按规定提交齐备的相关证件材料,我们将按照流程立即为您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向您发放离婚证书。在此,我们简略介绍一下离婚登记的几个基本条件:其一,男女双方需出于真实意愿自愿离婚;其二,双方均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三,申请人需提交由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国境外使(领)馆颁发的有效结婚证书;其四,申请人需提交一份清晰明确的离婚协议,其中应包含离婚意愿及其涉及到的子女生育、财产分配与债务清理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此外,您还需要了解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提交的相应证件材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需要准备什么
为办理离婚事宜,申请人需提前备妥身份证明文件及户口本,主要包括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双方先前所持结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等等必备之相关材料与证件。在向民政局提交申请时,须由离婚诉讼双方同步在场并各自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市民政部门乃至镇人民政府之负责履行婚姻登记义务的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如条件合格且经过了三十日的冷静处理后,便可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首要条件便是必备的身份证明材料——即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其次,您还需预先准备好户籍证明资料——这主要涵盖了户口簿;再次,在确证婚姻关系真实存在的重要环节上,结婚证书也成为您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之一;最后,在协议离婚的流程中,离婚协议书同样是您必须提交的一项关键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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