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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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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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工商户中,个人注册的由个人财产担责;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责任归属整个家庭。经营者个人名下,但盈利用于家庭生活的,家庭财产需偿债。婚姻期间,配偶一方经营所得及债务,视为夫妻共有,双方共同承担。
个体工商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一、个体工商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1、若公民以个人身份注册申请的商业实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类别,则由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若是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那么则需由整个家庭的经济力量来背负;2、在实践中,当个体经营者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但大部分的盈利却被用于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开支时,其所产生的债务便应该由家庭财产共同偿还;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配偶中的一方选择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那么他/她所获得的收入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同样地,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予以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个体工商户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第一,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其所在单位资金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第二,如果行为人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其所挪用的上述本单位资金数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第三,如果行为人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其所挪用的上述本单位资金数额达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并且将该笔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性质的活动时,均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个体工商户领域内,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注册人应以其自有财产对所从事商业活动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独自负担;若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管理的商铺,则全体家庭成员需共同对此类责任与义务进行全方位的承担。此外,如果经营者个人名下的盈利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那么在需要偿还债务时,家庭财产也将被纳入到债务清偿范围之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以及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和责任,双方需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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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告人。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保险公司依法应负民事责任,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只包含共同致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并不仅只包括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含了共同侵权人、监护人、继承人、其他承担民事责任人(单位和个人,下同),此外,根据上述解释第七十三条,还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仅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包含了诸如雇佣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等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垫付责任等等。比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肇事机动车车主即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虽然车主和受害人之间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但车主是肇事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而承担管理职责和赔偿义务,并不因其不是共同致害人就不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不是基于与受害第三者有合同关系或者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直接支付第三者保险金,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以避免被保险人在未赔偿第三者之前将保险金理赔后逃之夭夭。受害第三者享有向肇事机动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受害第三者向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不作为被告的例外情况:

1: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4、《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5、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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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综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被告的范围,不仅仅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而且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以及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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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如下内容: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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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1、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随偿。
2、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债务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联营由数人约定外,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设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对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就明确了他们的债务是共同的。
3、对于因承包、租赁及因上级主管部门过错而负连带责任的,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明文规定应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法律不赋予承担连带责任人的追随偿权利,就等于放纵了真正的债务人,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对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循序都是不利的。
4、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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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只可向其他人要求偿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比如合伙和联营中的共同债务人、侵权赔偿中的共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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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买了一套房,现在要写合同了,那么有关房屋连带担保合同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谢谢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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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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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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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1
(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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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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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缩小
[律师回复]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各侵权人之间究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这一问题已经在民法领域争论多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是否包含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没有下文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为了审判工作的需要,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制定侵权责任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必竟是一家之言,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学术界对此并不完全认可,而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直接结合”和“和间接结合”在具体案件中很难区分,所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到底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争论仍在延续。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分别实施”,显然就是各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没有意思联络。根据这一规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侵权责任法》对连带责任的适用采取了谨慎态度,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无疑缩小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两车违章行驶,相撞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两车驾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没有意思联络,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两车驾驶人均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均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结合,应当负连带责任;而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两车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他人损害,两车驾驶员均存在侵权行为,但每个驾驶员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按其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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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与第三人李某某按(2011)某法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借款23650元和2017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商业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的逾期利息,以及该案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和诉讼费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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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签订协议书各方:
甲方(借款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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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贷款方):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市×××路××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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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额:万元(大写:万元;本协议中的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2、借款期限:年,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如果乙方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出债转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还清。
3、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每年按借款额的%计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月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将该项万元债权转为在甲方的万元出资或股份(即本协议中所称的“债转股”):
1、甲方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
2、甲方拟进行增资扩股,变更注册资本时;
3、借款到期时,但乙方须在借款到期前、即年月日前的一个月内提出债转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债转股时,在甲方付清应付资金使用费的前提下,转股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其有形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认为万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不超过万元(包括万元),则债转股时不考虑甲方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在万元(包括万元)以上,甲方的无形资产确认为万元,则甲方的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按万元计算,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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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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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保证责任为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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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合同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连带保证合同 债权人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年___月_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方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 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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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吗,保证担保的范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吗,保证担保的范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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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对债务的连带责任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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