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拍卖保障性住房吗
安置房屋若为唯一性质住宅,依照相关规定,法院通常不得进行强制执行拍卖处理。若被执行人未能遵照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利对其应当承担义务的部分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等措施。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被执行人以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得到充足保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唯一性住宅可视作生活必需品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法院可以拍卖夫妻共有的房产吗
对于夫妻共有房产而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考虑进行拍卖的操作。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所规范的内容,当夫妻间就共同购置的房产之市值以及产权分配问题无法达到共识,并且双方都没有主动要求获得该房产的,经由一方或双方提出书面请求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此房产,并将拍卖、变卖后所取得之资金按照各方的付出比例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司法程序的执行过程中,法院通常不会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实施强制拍卖,除非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来控制和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然而,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法院会特别注意避免对他们的唯一住房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或影响,将唯一住房视作生活必需品进行严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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