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问题,但公安机关未能予以正式立案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首先,报案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疑问,请求他们详细阐述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同时索取相关书面文件作为佐证。如果对于这个结果或者其中的原因持有异议,报案人还有权向上级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以求公正解决。其次,当报案人无法得到满意回复或者依然存在疑虑时,可以寻求人民检察院的帮助。由人民检察院对未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要求他们提供详细的解释和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些理由并不充分,有责任通知公安机关重新考虑是否立案。而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侵占罪法院受理条件包括什么
侵占罪案件的刑事立案所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1、首要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必须是在合法地占有了他人的财产后才能够触发这起犯罪行为;
2、其次,客观方面则要求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将属于他人所有并且由于各种原因被罪犯暂时代为保管的财务、被遗失物品或被掩埋物品非法据为已有,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达到一定金额的程度且被发现后必须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3、最后,被告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并且其主观意图必须是想要非法占有这些财物;
4、此外,构成侵占罪的起点金额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针对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的案件尚未立案的情况下,作为举报者,您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首先,您可以对公安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其提供书面形式的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如果对此结果仍然感到不满,您有权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复议。倘若申诉无效,您还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的协助和支持,以促使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他们为何做出如此决策。一旦经检察机关审核认定上述理由并不充分合理,他们有责任督促当地公安局重新审视并认定立案事宜。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之后,公安局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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