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这一事宜,通常会由交通警察负责处理。作为贯彻执行的公安机构,交警大队位于其中的职能部分。然而,对于此类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比如危险驾驶罪,因其涉及到刑事领域并归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内,因此更为正式和严格的调查处理工作则主要由公安机构旗下的职能部门——交警支队担任。在经过他们的严格的立案、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之后,此案将移交给检察院的公诉机关进行公诉,最后由法院的审判机关进行裁决。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以追逐竞驶的方式,情节严重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那么他将会面临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一般的道路交通违规行为,然而当涉及到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活动如危险驾驶时,这些案件则会移交至公安机关的交警支队进一步严格深入地展开调查并最终移送至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者,他们将会面临被判处拘役以及缴纳罚款等严厉惩罚。这是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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