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下,刑事拘留并不是必然要经过逮捕程序才能够执行。实际上,刑事拘留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分子在特定时限内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往往是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或者面临紧急状况时才会实施。而逮捕则需要更为严谨的条件,通常是在证据充足且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危及证人安全等潜在风险时才会启动。尽管这两种措施都属于刑事诉讼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并非所有被拘留的人都必须经历逮捕这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或者正处于准备阶段,紧接着就被发现的情况;
(二)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控他所犯罪行的状况;
(三)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四)罪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进行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亡的状态;
(五)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
(六)不能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仍然未知的情况;
(七)具有流窜作案、频繁犯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制当中,刑事拘留并不总是必要经过逮捕程序这一步骤。它主要指的是针对那些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的个体,依据特定的期限内进行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司法程序通常会在掌握了确凿有力的证据或者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予以执行。相较之下,逮捕的条件要更加严格和规范,这意味着只有当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嫌疑犯存在逃避调查等潜在风险之时,逮捕才有可能得到批准并依法进行。尽管拘留与逮捕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但并非所有受到拘留的人员都必须经历逮捕这一特殊阶段。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