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个人或团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之内实施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手段。在这点上,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通常设立在看守所之中,而非拘留所这种主要应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也查艾滋吗
在实施拘役或其他法定强制措施过程中,我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对被拘禁人员实行全面的健康体检,其中包括艾滋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筛查。对于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感染急性传染病的个体,将无法被拘留场所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刑事拘留这一项法律程序可谓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任何涉嫌犯罪行为之人,在依据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之内,所采取的一种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这种措施的执行地点通常为看守所,以便与其拘留所针对行政违法人员所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加以区分。正因为如此,刑事拘留乃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厉制约措施,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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