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定罪量刑须建立在确凿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而非仅仅凭借被告人的口供便草率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口供必须要经过其他相关证据的相互佐证之后,方可视为定罪的有效依据。若完全缺失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只依赖于单方面陈述或供述,则无法构成对强奸犯罪行为的有罪宣告。究其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真实性、充分性以及完整性,并能够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的证据链,方能据此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只有口供没有证据能定罪吗
众所周知,仅依据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确凿证据是无法证实其刑事责任的。在所有诉讼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始终重视并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査研究,而不是轻易地采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口供这唯一的证据,却缺乏其他确凿证据来支持,那么仍然无法判定这位被告有罪且予以相应的刑法处罚;反之,若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但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罪行,那么同样可以判定该被告有罪并给予相应的刑法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确立刑事责任以及裁决相应惩罚所需的是具备充分确凿证据的支持,而并非仅仅依靠被告人的个人陈述。被告人的自白必须经过其他有力证据的补充和证实,才能成为有说服力的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那么既不能仅根据单方面的陈述就对其进行性侵指控,也无法对应有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所有被采纳的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充足的并且是完整的,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才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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