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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中,律师被允许与犯罪嫌疑人们进行会面。此举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他们能获得迅速而有效的法律咨询以及援助服务。在这些会晤过程中,律师将有机会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为犯罪嫌疑人民做有力的辩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侦查阶段律师需要会见几次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侦查阶段辩护人参与到相关案件中之后,有资格开展四次会晤活动。当涉及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在获取家属的委任授权后,便可进入监管场所与关押中的被告进行会面交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性质的刑事案件在各个阶段均需会面四次,具体流程应视案件特性而定。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在案件侦查环节具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资格,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提供高效且具有专业性的法律咨询以及援助。在此过程中,律师会对案情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提供专业性卓越的法律观点,制定有力有效的辩护策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获得公正公平的审判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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