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撤销往往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产生,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先,如果调查核实后发现根本就没有存在犯罪行为;其次,即便存在犯罪行为,若其情节显著轻微,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也将被视为无罪处理,撤销案件,当事人即刻获释;最后,如果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调查结果揭示出犯罪嫌疑人为误判,那么公安机关也会依法撤销案件,并释放相关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案件必须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要及时通知到当事人本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针对刑事诉讼中拘留措施的撤销情况,其往往出现在侦查阶段之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状况:首先,经过严谨的调查核实后,可以明确被拘留人没有涉及任何犯罪活动;其次,倘若虽然存在犯罪行为,但是情节并不严重,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最后,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先前的误判现象,也需要对案件进行撤销处理。在上述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案件并释放当事人,同时还需要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并且要及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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