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待定状态是什么
所谓“刑事拘留待定”状态,即是指犯罪嫌疑人员在其涉及犯罪行为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拘留,但直至正式批捕令公布前,该阶段仍持续存在。此阶段中,公安机关必须更加深入地对案情展开侦查与核实工作,以便最终能够决定是否向检察部门提出正式的逮捕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的等待时间原则上限为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待在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其羁押场所通常位于当地的看守所。在此过程中,公安部门在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向其展示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拘留令。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宣告后的第一时间内,即刻被送往专门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拘留期间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四小时,且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者在拘留期满前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例行询问。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拘留条件,则必须立刻释放该人士,并向其发放正式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所谓“刑事拘留待定”的特殊状况,这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在涉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后,依据现行法律规范,被公安机构依职权采取拘留措施。然而,在正式批准逮捕令发布之前,这段期限内犯罪嫌疑人仍然处于被羁押状态。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有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核实工作,从而确保在最后阶段能够准确地做出向检察院提交正式逮捕申请的决策。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所处等待期的最长时间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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