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累积信用卡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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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并非仅针对累计信用卡的特定行为,其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泛,即涉及到采取欺诈性方式非法持有及使用信用卡;或者实施恶意透支、伪造或窜改信用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径。具体来说,这些行为可能包含但不仅限于冒充他人身份以获得信用卡、夸大虚假事实从而骗取信用卡以及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过度地透支信用卡等诸多情况。
信用卡诈骗罪是累积信用卡吗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累积信用卡

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并非仅针对累计信用卡的特定行为,其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泛,即涉及到采取欺诈性方式非法持有及使用信用卡;或者实施恶意透支、伪造或窜改信用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径。具体来说,这些行为可能包含但不仅限于冒充他人身份以获得信用卡、夸大虚假事实从而骗取信用卡以及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过度地透支信用卡等诸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仅是指那些恶意欠费累计数额较大,或是其他特定的信用卡拖欠行为,而实际上它的覆盖面更为广大且全面,甚至包括了那些采取欺诈性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和私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恶劣行为;此外,也包括了那些恶意透支、伪造或篡改信用卡等一系列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法行径。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并不仅仅局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获取信用卡、虚构夸大事实以欺骗银行取得信用卡、以及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然过度透支信用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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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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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时, 企业没有任何货币补偿,则不做会计处理,如果有一定金额的货币补偿,则应该在补偿当期确认一项负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中。
税法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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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
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甲公司2008年10月有2名销售人员放弃15天的婚假,假设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00元,月工资为6000元。
1、假设该公司未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2、假设该公司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补偿金额为放弃带薪休假期间平均日工资的2倍,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2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 12000(2×15×200×2)
实际补偿时一般随工资同时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 12000
贷:库存现金 24000
注:对于企业支付员工的按照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若超过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则应作为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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