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可以累加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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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涉及金额具有叠加效应。比如,同一个嫌疑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实施诈骗,那么所有涉案金额都会累加起来,以便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可以累加吗

一、信用卡诈骗罪可以累加吗

针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行,其涉案金额往往具备叠加效应。

若同一嫌疑人于不同时期、异地而居并通过多元手段多次实施此类欺诈行为,那么所有涉案金额将被依法累积计算,进而精确评估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及裁量刑罚的幅度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行,其涉案金额往往具备叠加效应。 若同一嫌疑人于不同时期、异地而居并通过多元手段多次实施此类欺诈行为,那么所有涉案金额将被依法累积计算,进而精确评估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及裁量刑罚的幅度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十万以上判刑多少年

针对第二档量刑范围内的诈骗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罪行,当被害人损失的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起始水平——即五万元时,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在三年到四年内确定其初始量刑起点。

然而,如果被告在数额达到了四万元而未满五万元的区间内犯案,并且存在以下任意一项严重情节的话,那就需要视为故意实施恶意欺诈行为,法院也会在此基础上在三年到四年内确定初步的量刑起点:

发送大量虚假信息,以短信、电话或网络方式来欺骗无辜民众;

挑唆他人参与慈善活动,例如骗取抗灾赈灾物资;

利用各种手段来损毁公共或他人财物,比如诈骗残疾人和老年人以及失去劳动力的人群;

并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比如导致受害者自杀、精神错乱甚至危及生命。

此外,如果此行为是诈骗团伙的首要发起人,那么在考虑具体量刑的起点后,还需要在诈骗金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定量刑罚,从而最后确定基准刑

原则上来说,在给定量刑起点之后,如果存在任何可以增加刑罚量程度的新的因素,例如犯罪金额的增长、特殊情节的深化等等,都需要依据这些因素来调整原有的量刑标准和依据,然后再进行精准的刑期分配。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那么相关的刑罚量也需要相应地加重:

在特定的期限内,每次犯罪金额只要增加了六千元,就要额外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如果出现任何一项"其他严重情节",那么每次产生这样的情况都会让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两年;

另外,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刑罚量需要变更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金额是多少钱怎么算的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到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事事件,其涉案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所述:当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时,若采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被注销或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等手段,且诈骗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但不足五万元的情况下,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若诈骗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的情况下,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若诈骗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的情况下,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恶意透支情形出现,则对于金额的认定亦有所不同。此时应依照以下标准衡量:若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状况,该等行为应被认为是“数额较大”;若数额达到了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但未超出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范围,该等行为应被判定为“数额巨大”;一旦数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便可归类为“数额特别巨大”。需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恶意透支”,在刑法上表述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违反了银行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规定,并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款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予偿还”。

针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行,其涉案金额往往具备叠加效应。 若同一嫌疑人于不同时期、异地而居并通过多元手段多次实施此类欺诈行为,那么所有涉案金额将被依法累积计算,进而精确评估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及裁量刑罚的幅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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