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多张累积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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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特殊情况会出现犯罪嫌疑人骗的资金包括多个信用卡债务。比如,有人用很多信用卡恶意透支,或者造假卡来欺诈,那他们的犯罪金额可以把这些信用卡的账务加起来算。
信用卡诈骗罪是多张累积吗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多张累积吗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特定案件类型而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骗取的资金将可能包含多个信用卡所累积的债务

假如行为主体通过频繁利用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抑或是采用制造虚假信用卡等手法实施欺诈行径,那么他们所涉及的犯罪额度便能够按照这些信用卡所产生的相关账务得以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特定案件类型而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骗取的资金将可能包含多个信用卡所累积的债务。假如行为主体通过频繁利用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抑或是采用制造虚假信用卡等手法实施欺诈行径,那么他们所涉及的犯罪额度便能够按照这些信用卡所产生的相关账务得以累计计算。

二、信用卡诈骗罪能坐牢抵罪吗

信用卡诈骗罪,乃指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故意违反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并采取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实施欺诈活动,从中获取财物,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从而构成了刑事犯罪

这里提到的“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采用伪造、废弃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合法持有的信用卡,甚至恶意透支等方式来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诈骗犯罪的一个分支,与普通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被视为犯罪工具,如果行为人将其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则应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其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其量刑标准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并且法院认为暂时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也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同时罪犯并非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么可以考虑给予缓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服刑后还不上怎么办

败诉者在被定罪入狱之后仍未对其所拖欠欠款进行偿还,那么相关银行机构依旧拥有采取合法方式来追回欠款的权力。具体来说,银行机构可能会继续对债务发生人实施进一步的催收行动;除此之外,它们还有权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诉讼,要求法院对债务发生人的相应合法财产进行命令性的处置,其中包括但并不仅限于房产、汽车以及存款等等。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债务发生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可以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也可能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然而一旦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出现,执行程序将会立即恢复。对于债务发生人来说,他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与银行机构进行沟通,以表达自己愿意全额还款的意愿,并努力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此外,他们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实力,逐步偿还拖欠的款项,从而尽可能避免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及信誉上的损失。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特定案件类型而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骗取的资金将可能包含多个信用卡所累积的债务。假如行为主体通过频繁利用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抑或是采用制造虚假信用卡等手法实施欺诈行径,那么他们所涉及的犯罪额度便能够按照这些信用卡所产生的相关账务得以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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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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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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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积带薪缺勤,诸如婚假、产假、丧家、病假等带薪休假权利不存在递延性,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职工提供的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薪酬时一并处理,因此,会计期末勿需将企业未享受的非累积带薪缺勤作为一项负债挂账。
但是,如果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时, 企业没有任何货币补偿,则不做会计处理,如果有一定金额的货币补偿,则应该在补偿当期确认一项负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中。
税法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
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甲公司2008年10月有2名销售人员放弃15天的婚假,假设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00元,月工资为6000元。
1、假设该公司未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2、假设该公司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补偿金额为放弃带薪休假期间平均日工资的2倍,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2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 12000(2×15×200×2)
实际补偿时一般随工资同时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 12000
贷:库存现金 24000
注:对于企业支付员工的按照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若超过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则应作为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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