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各类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由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行使权力时,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是重大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剥夺自然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即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违法性质。刑事拘留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详细地规定了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操作流程以及具体的实施期限,以确保在整个侦查阶段,能够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执行各类复杂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之中,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机关行使其司法职权时,对于已被指控为现行犯罪行为人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在特定的情境和特定的条件之下,依法采取的暂时性剥夺自然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拘留,这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违法行为。刑事拘留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源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重要的法律对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操作规程以及具体的实施期限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旨在确保在整个侦查阶段,能够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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