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阶段去外地怎么办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范围。若有必要前往异地,则必须事前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备,待获得批准后方能成行。如若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境,将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届时执行机关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同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若需前往外地,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向执行机关进行申报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再度触犯刑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将面临刑事判决。
此外,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行为人将被裁定没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状况,要求涉案人员作出书面保证,表达其懊悔之情。如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依据本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凡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嫌疑者或者被告人,无经执行机构书面批复,均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区域。若需要前往其他地域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事前向审批部门进行报告备案并征得其明确同意方可出行,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先前交纳的保证金被依法没收,乃至面临法律严厉之处罚。因此,恳请各位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办案流程,提前做好必要的申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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