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到底该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辆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主要包括入狱服刑及缴纳罚款。在进行最终的裁决时,将严格依据涉案人员的实际行为及其严重程度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涉案人员在行驶过程中涉嫌恶意追逐或竞速,情况严重,或者是由于饮酒过量而导致的驾驶行为,又或是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超载或超速现象,那么他们都有可能面临着入狱服刑以及缴纳罚款的严厉惩罚。此外,如果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那么他们也将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若这些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将依据处罚更为严厉的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诸如危险驾驶机动车等各种非法行径,将会给予严厉的制裁,这其中包含了监禁以及数额不等的罚金。对罪犯的判决将依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做出决定,例如恶性竞速、醉酒驾车、超负荷运营或者超速行驶等等。同时,如果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者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惩罚措施。若是犯罪行为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那么将按照更为严格的条款进行处罚。